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中編號壹、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行使偽造私文書│普通盜匪罪│││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216條│廢止前懲治盜匪│││項第1款││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87年2月24日│87年2月24日│87年9月3日、87│││││年12月26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查案││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年號├───┼───────┼───────┼───────┤│度│案號│87年度偵字第46│87年度偵字第46│88年度偵字第44││││67號│67號│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8年度訴緝字第│88年度訴緝字第│88年度訴字第50││審││49號│49號│2號││├───┼───────┼───────┼───────┤││判決日│88年3月26日│88年3月26日│88年5月28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8年度訴緝字第│88年度訴緝字第│88年度訴字第││││49號│49號│502號││├───┼───────┼───────┼───────┤││確定日│88年5月11日│88年5月11日│88年7月8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五│減為有期徒刑三│││權期間或罰金額│月│月││├───────┼───────┼───────┼───────┤│附註│││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