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搶奪│││││他人之動產││├────────┼──────────┼──────────┼──────────┤│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捌月│││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年6月19日│95年5月20日(聲請書│94年10月24日、95年2││││附表誤載為95年5月18│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日)│載為95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84│署95年度偵字第11406│署94年度偵字第20850│││號│號│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3569、550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移│││││送併案偵查案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7247號│95年度訴字第1681號│9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7日(聲請書│95年10月13日(聲請書│95年6月21日││││附表誤載為96年2月26│附表誤載為95年11月6│││││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2月26日│95年11月6日│95年7月2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條第2項││2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備註│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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