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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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概然
送達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萬零二元││├─────────────┼─────────────┼──────────┤│郵票費用│五百一十六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共計│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