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子字第一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三日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確定,有貴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七四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欣玲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