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嘉
陳瑋杰陳瑋龍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嘉
陳瑋杰陳瑋龍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