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珮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珮雅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洪珮雅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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