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張勝明 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張勝明因與相對人 董木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