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延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延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延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屬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47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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