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江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江昆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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