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上訴人 施黃英鑾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振寧 追加被告味正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