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03號原告 陳旺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北監花裁字第44-P1SB4035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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