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鄺嘉媛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以債務人目前之年紀52歲,正值壯年,距離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之工作期間,何以債務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均會無業?債務人覓職有何困難之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就其女兒 高珮甄 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更生事件中自陳每月支出扶養母親鄺嘉媛之費用2,000元乙節,有何意見?
四、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收入為0元之狀況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2,000元從何而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七、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鄺嘉媛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尚在效期內,是該債務應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請債務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八、債務人主張積欠第三人 黃于芯臻旺 當鋪、 朱豪易 等人債務,請補提貸款或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債務人曾於民國111年4月1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18號裁定予以認可:
㈠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
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㈡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㈢債務人自111年4月10日首期繳款日起至毀諾止,係從事何種工作,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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