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610號聲請人 蘇金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宗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票號TH349143、TH000000○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3年3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6月17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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