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聲請人鴻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相對人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