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原告 俞美興 被告 陳奮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
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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