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黃雯涓

被告 吳昭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張郁昇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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