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陳思彤 詳卷
附民被告 黃星熹 詳卷
上列被告黃星熹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陳思彤 詳卷
附民被告 黃星熹 詳卷
上列被告黃星熹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