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陳思彤 詳卷

附民被告 黃星熹 詳卷

上列被告黃星熹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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