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陳沛琦

被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