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原告 莊佳恆

被告 邱俊頴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9號、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莊佳恆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9號、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被告邱俊頴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