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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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告 郭雅慧 被告 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