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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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ynopsys
InternalLtdTaiwanBranch)法定代理人 蘇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控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年2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702元,
(二)29.702×美金143,246.25元=新臺幣4,254,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