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黃昱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5年8月29日│158,020元│AK0000000││││ 黃肇熙 ││││││├──┼─────────┼─────────┼───────────┼─────────┼────────┼──┤│002│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5年9月22日│31,604元│AK0000000││││黃肇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