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明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七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後,復又具狀提起上訴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林立華法官何菁莪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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