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