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2號聲請人 陳美鳳 相對人 王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2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37││├──┼──────┼───────┼────┼────────┼─────┼──┤│002│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38││├──┼──────┼───────┼────┼────────┼─────┼──┤│003│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0││├──┼──────┼───────┼────┼────────┼─────┼──┤│004│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1││├──┼──────┼───────┼────┼────────┼─────┼──┤│005│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2││├──┼──────┼───────┼────┼────────┼─────┼──┤│006│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3││├──┼──────┼───────┼────┼────────┼─────┼──┤│007│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4││├──┼──────┼───────┼────┼────────┼─────┼──┤│008│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8││├──┼──────┼───────┼────┼────────┼─────┼──┤│009│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6││├──┼──────┼───────┼────┼────────┼─────┼──┤│010│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5││├──┼──────┼───────┼────┼────────┼─────┼──┤│011│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47││├──┼──────┼───────┼────┼────────┼─────┼──┤│012│99年10月25日│6,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69565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