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