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王淑李呂炉相 之繼承人、 呂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呂炉相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五、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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