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偉致上列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偉致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致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6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7年5月28日確定,並自107年5月30日開始執行;然受刑人規避執行,自108年6月9日起即未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經訪視、告誡未果,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項、第4項規定,且於緩刑期間另涉二件妨害性自主案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違反上開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此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及第74條之3第1項等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6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7年
5月28日確定,並自107年5月30日開始執行(見108年度執聲字第650號卷【下稱執行卷】第7頁、第9至14頁、第27頁至同頁反面)。又受刑人因另案接受感化教育,於108年1月18日停止感化教育出所後(見執行卷第28頁),自10
8年6月9日起即多次未依指定時間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經告誡未果,少年保護官於108年7月22日前往受刑人住所訪視,據受刑人之父表示,受刑人已離家多日,不知去向,並在通訊軟體中封鎖受刑人之父(見執行卷第6頁、第21頁、第22頁);嗣本院於108年8月16日協尋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僅於108年8月19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之後即未遵期報到,亦未按址居住(見本院108年10月7日電話紀錄表),顯見受刑人已無接受家長管教之意,且無視少年保護官之命令,其違反命令之情節核屬重大,自有執行刑罰以促其改過向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述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