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發票人為乙○○、票據號碼為TH0000000、面額新台幣肆萬
元之本票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乙○○簽發,票據
號碼為TH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4萬元之本票1紙乃被告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
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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