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6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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