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6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