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抗告人 廖文榛 (原名 廖春梅 )相對人 林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所為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以抗告人提起附民不合法,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惟抗告人未據繳納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抗告人先前已曾於更審前向最高法院陳報更改後之姓名及當時之戶籍地址,本院前揭命補費之裁定並未就此併向抗告人為合法送達,是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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