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8號上訴人 張樂台 被上訴人 古正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6,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