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月貞 (即 許竣傑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律師被告楊珮樺訴訟代理人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劉育志 律師被告 許張珈鈺 (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明光 (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祐銓 (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梅貞 (即許竣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