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2號上訴人吉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