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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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曾雅娸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告職業災害給付組醫療給付科黃先生
職業災害給付組傷病給付科鄭小姐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魏小姐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科黃小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8年1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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