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紀伃娟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並於107年12月26日另送達原告居所址,而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份、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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