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乙○○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另被告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原告乙○○提出聲請移轉管轄狀,稱被告等皆設址於桃園縣,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