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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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2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37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