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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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易字第63號),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後,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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