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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