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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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賴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諭喬 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林瑞昇 之住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聲請閱卷並到院閱卷確認被告林瑞昇之住址,且於首揭期限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被告林瑞昇之訴。
二、提出更新後「補正起訴狀」並附繕本2件,除依前項補正被告林瑞昇之地址外,繕本2件亦應檢附證物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