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再簡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納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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