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劉建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9.30│99.09.26│99.08.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124號│9124號│912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27│100年度上訴字第1327│100年度上訴字第132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15│100.09.15│100.09.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803│100年度台上字第6803│100年度台上字第680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08│100.12.08│100.12.08│├─┴──────┼──────────┼──────────┼──────────┤││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59號(編號1-3已定│第59號│第59號│││刑有期徒刑17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5.24│100.05.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27號│字第122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3│100年度上訴字第2563│││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9│100.12.29││├─┼──────┼──────────┼──────────┼──────────┤││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3│101年度台上字第1448│││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9│101.03.29│││││(不得上訴)│││├─┴──────┼──────────┼──────────┼──────────┤│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更│彰化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687號(編號4、5│字第687號││││已定刑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