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10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