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64號原告 周定芳 被告 陳建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