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聲請人庚○○視同再審聲請人丙○○視同再審聲請人丁○○視同再審聲請人乙○○視同再審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辛○○視同再審聲請人戊○○視同再審聲請人己○○再審相對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之再審聲請事件,再審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7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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