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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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