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3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5、355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逕以更正,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