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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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014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