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18號聲請人 羅伶玉 即產經金融報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154│├──┼────────┼────────┼────┼──┼──┤│0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400│└──┴────────┴────────┴────┴──┴──┘